微信扫一扫

为此,12月1日下午,“律师来了”联合杭州市普法办、杭州市司法局,在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以“民间借贷”为主题的“市民学法大讲堂”。
本期大讲堂,我们邀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的董莉君律师,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讲座一开始,董律师首先介绍了民间借贷纠纷目前的高发现状,再将涉及民间借贷的三个主体: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一一进行详细分析。

对于绝大多数读者而言,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身为出借人,该如何稳妥地借出自己的资金,在面临纠纷时,又该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董律师整理了出借人所必须注意的要素,从支付方式、借款目的、债权凭证、利息约定四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全面的梳理,并提供了最新借条范本供大家收藏使用。
针对借款人与大家比较陌生的担保人角色,董律师同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全面的讲解。

在讲座结束后的自由提问环节,读者们踊跃提问,董律师也耐心地一一作答,她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与业务水平得到了读者们的一致点赞。
讲座“干货”
为您奉上
01
我是出借人
作为一个出借人,需要注意四大要素:
1、钱
2、借款目的
3、债权凭证
4、还款保证
钱
借款的支付方式:
1、以现金支付;(不建议)
2、银行、支付宝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
3、以票据形式支付
4、其他方式
——留下转账凭据
借款进行现金交付的风险:
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虽然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一致,但在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存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借款目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赌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分手费”。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借条、借款合同、欠条、收条等
1、借款合同——条款详细,可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2、借条、欠条——借条比欠条的法律效力更高;
3、收条
——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
借条VS欠条
凭借条的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凭欠条的起诉,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庭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或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以排除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即加大了欠条持有人举证责任。
借条范本
为公司经营,今收到张某某(身份证号:234567XXXXXXXX0808)以现金/银行转账出借的¥20000.00(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1%,2017年12月1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某某
(身份证号:765432XXXXXXXX1718) 2018年1月1日
(注:借条范本仅供参考)
借款凭证
借条中约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滚利合法吗?
有条件支持——在任何情况下记入本金的利率部分不超过年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切忌不要进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常见目的:
1、单纯牟利:为了谋取原本不存在的债权或已经消灭的债权;
2、逃避债务:债务人第三方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借第三方之手将财产转移。
常见手段:
1、伪造证据:伪造借条、伪造合同等;
2、篡改证据:在原文件中“留白”;
3、使用失效的证据;
4:、曲解证据:行为人隐瞒证据的真实内容、捏造事实。
虚假诉讼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0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还款保证
还款保证:担保债权的尽可能实现书面保证。
1、保证人;
2、抵押——房产、车辆、生产设备等财产;
3、质押——动产的出质;股权、债券等财产权利的出质;
将房产、车辆、生产设备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02
我是借款人
基本原则:诚信,借了钱应该还钱。
03
我是担保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1、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2、未约定的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04
我是还款人
维护自己的权益:
1、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关系,有无出具过借条;
2、还款均以转账形式,留下还款凭据;
3、利息的支付——过高的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归还/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借款本息一并还清后,借条要处理。
自定义html广告位